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郭登银、陈金顺、扎西次尔、杨科佐、宋安朝、熊春元、扎西龙布、郭登亮、偏初、宋帮元
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寿宽。
本院在执行***等13位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寿宽劳动争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寿宽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2021)川3422执69号案件撤诉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亚布旦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开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