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初376号
原告:湖州优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区府路1858号1幢。
法定代表人:程贤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雄,公司职员。
被告:苏州吴江区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模家园(店面房)9-10号。
法定代表人:仲少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春,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优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区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湖州优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湖州优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区城市路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优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为1230元,由湖州优刻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蕾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俞是碧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