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2672号
原告: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萨环东路东侧建设物流库E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574234017C。
法定代表人:霍瑞庆,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国峰,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海涛,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大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129413535A。
法定代表人:霍世旺,职务:经理。
原告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给付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已由原告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原告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山
书记员郭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