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红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大街118号。
被执行人:刘俊祥,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该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证实其已不欠刘俊祥工程款,经查刘俊祥名下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被执行人刘俊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9)萨友商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晶
审判员 吕春辉
审判员 张大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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