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3民初3499号
原告:**,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张意,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霍世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德龙
人民陪审员 许秀娟
人民陪审员 贺君霞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雅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