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721民初2513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妻子),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内蒙古振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远望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鲍某(又名鲍大江),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杜某,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中国人民银行阿荣旗支行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广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鲍某、杜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红娟
审 判 员 张维娜
人民陪审员 林荣省
二O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