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锦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陶先福与大庆市锦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2民初4190号
原告:陶先福,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宇,黑龙江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锦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路(大庆宾馆院里部分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任登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陶先福与被告大庆市锦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陶先福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先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陶先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4598元(已减半计取),由陶先福负担。
审 判 长  刘文宝
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
人民陪审员  史松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