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民初262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锦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区东风路(大庆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锦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经EMS投递未成退回法院,退回原因为原址查无此单位;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即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后如能提供被告现住址的,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