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锦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市锦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2民初262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锦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区东风路(大庆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锦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文书,经EMS投递未成退回法院,退回原因为原址查无此单位;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即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应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后如能提供被告现住址的,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