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604民初4494号
原告:***,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金山堡。
法定代表人:姜延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原告***与被告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以证据不足,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