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605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5民初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473.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财产已经被查封,且无其他可执行财产,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