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红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4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黑0605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金山堡。
法定代表人任树生,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岗人社监罚字[2016]第0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2万元的行政罚款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罚款2万元及按日加3%的罚款2万元,共计4万元。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金山公司与大庆市亚东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东公司)于2015年4月1日签订施工合同,金山公司承包了亚东公司在红岗区兴隆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土工合成新材料生产线工程,2015年4月5日,亚东公司与金山公司签订合同解除上述协议。经(2016)黑0605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亚东公司将位于红岗区兴隆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土工合成新材料生产线工程全部承包给***,而***与金山公司并没有任何关系。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因其在检查亚东公司合成新材料生产线工程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劳动合同签订、医疗工伤保险缴费等方面的情况时金山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交提交职工名册、考情表、工资发放明细等材料而对金山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金山公司与亚东公司在合同尚未履行时已经解除施工合同,故金山公司没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交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