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6民终18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
法定代表人任树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上诉人***、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再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依法追加**为本案被告后,未向***释明是否要求**承担案涉BV电线款本金及利息的给付责任,即以***无法证明该笔电线款系金山公司的欠款且其起诉仅要求金山公司承担给付责任,而驳回***诉讼请求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再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3元,上诉人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