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红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大庆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2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黑0605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中心村。

法定代表人:程海洋,职务局长。

2017年8月11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大庆市红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岗安监管罚字【2016】0426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罚款五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作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应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本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的时间为2017年8月11日,已超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故本院认为该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庆市红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王丽丽

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

人民陪审员  王 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宗彩凤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