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爱民区兴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1004民初713号
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兴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兴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市爱民区兴顺建筑器材租赁站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牡丹江市爱民区兴顺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牡丹江市爱民区兴顺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双喜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