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81民初36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
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唐景文,经理。
被告:张军,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