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81民初364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
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唐景文,经理。
被告:张军,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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