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81民初660号
原告:讷河市君平木材经销处,住所地:讷河市西南街五中南侧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81MA190HR80G。
经营者:***,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74967443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
师。
原告讷河市君平木材经销处诉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讷河市君平木材经销处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讷河市君平木材经销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讷河市君平木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计1,573元,由讷河市君平木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