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讷河市君平木材经销处、**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281民初660号 原告:讷河市君平木材经销处,住所地:讷河市西南街五中南侧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281MA190HR80G。 经营者:***,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74967443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 师。 原告讷河市君平木材经销处诉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讷河市君平木材经销处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讷河市君平木材经销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讷河市君平木材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计1,573元,由讷河市君平木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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