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于某、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3民初6号 原告:于某,男,1979年2月15日出,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烟路241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某诉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林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2023年2月28日,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某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7.45元,减半收取计2683.73元,由于某负担。 审 判 员 蒋国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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