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083民初6号
原告:于某,男,1979年2月15日出,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林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烟路241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宏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某诉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林市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2023年2月28日,于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某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67.45元,减半收取计2683.73元,由于某负担。
审 判 员 蒋国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