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523执保771号 申请人:***,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2749674437E。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黑0523民初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黑0523民初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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