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523执保721号
申请人:***,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鑫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黑0523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系统验证身份信息不一致,无法网络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黑0523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