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执恢148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卡路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有另案正在拍卖被执行人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产,待拍卖结束后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05执恢148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