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005执恢1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卡路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1005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6158085元、逾期付款利息1042854.82元,并给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日止,以615808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1621368.11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28760.79元(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2022年12月20日止),执行费63750元,合计10214818.72元,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江达城建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1005执恢125号案件的执行。 如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需在执行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法律后果自负。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佟 波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