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执19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统一社会代码:91231282749674437E。 关于***与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028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申请人***已递交书面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执1994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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