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81执19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统一社会代码:91231282749674437E。
关于***与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黑028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申请人***已递交书面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执1994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