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田水利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5执监10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城区铁东东城商场综合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农田水利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黑龙江省******中央大街161号。
法定代表人:**意,该指挥部总指挥。
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农田水利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交叉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大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法院(2021)黑0523民初327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农田水利土地整治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姜 辉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