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202执恢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咸宁新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宁市山乡小院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思维,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新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宁市山乡小院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5日以(2019)鄂1202执恢31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咸宁清泉园1号楼2单元302号的房屋。该房屋本院已于2019年6月19日以(2019)鄂1202执恢147号之一裁定书,裁定其所有权归向士梅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咸宁清泉园1号楼2单元302号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辉
审判员*义超
审判员*启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