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02民初1029号
申请人:咸宁新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空装饰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滨河东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咸宁辛勤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勤医院公司)。
住所地:咸宁市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辛勤。
申请人新时空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辛勤医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时空装饰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辛勤医院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辛勤医院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