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新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时空公司)、咸宁市山乡小院酒店有限公司(山乡酒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鄂咸安执补字第55号
申请执行人:咸宁新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新时空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咸宁市山乡小院酒店有限公司(山乡酒店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4月20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时空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乡酒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乡酒店公司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7年8月10日
地点:执行裁决庭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
***:本院在执行(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咸宁市山乡小院酒店有限公司已处于停业状态,对另一被执行人***也采取了拘留措施。现查明咸宁市山乡小院酒店有限公司和***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人意见,对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执行,请合议庭进行评议。
***:同意承办人意见。
***:同意承办人意见。
合议庭意见: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