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1488号
原告:***,男,1993年1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父亲),男,1968年4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园丰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住江西省樟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下称原告)诉被告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祥润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