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130号
原告:山东鑫贝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西城工业园仲临路327省道。
法定代表人:刘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昌,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西路长丰园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启年,经理。
原告山东鑫贝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鑫贝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案件申请费370元,共计660元,由原告山东鑫贝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洪魁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