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24财保1135号
申请人:山东鑫贝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扬,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NLHD23T。
地址:山东省临朐县。
被申请人: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启年,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10298。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予以冻结或保全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孙洪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