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911号
原告:姜祖云,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98。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启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宗源,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姜祖云与被告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宗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姜祖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姜祖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汤家登
书 记 员 廖泓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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