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2213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新理,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原告:***,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张永慧,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徐薇,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西安市碑林区骡马市。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7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西安市碑林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皓,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娟,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98。
法定代表人:李启年(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蔚世苗、李龙,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94106041X。
法定代表人:张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华华,陕西本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理、***与被告徐薇、**、刘娟、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徐薇、**与反诉被告徐新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未对所建工程进行对账结算,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如不做出结算,本院将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做出裁判。现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薛晓琴
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
人民陪审员 董亚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吴 敏
书 记 员 曹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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