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财保1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区XX路XX号楼。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礼,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98。
法定代表人:张胭。
被申请人:旬阳县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XX镇XX居XX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28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县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陕0928财保16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后移送执行。***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各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县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XX庙分理处,账号XXXXXXXXX********)、旬阳县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陕西省XX社XX社XX中心,账号:2707090101201000143858)、***(开户行1:工行安康兴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2: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3:汉滨区农商银行新城支行,账号XXXXXXXXXXX********)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荆秀琴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远银
书 记 员 黄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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