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8财保167号
申请人:***,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区XX路XX号楼。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礼,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98。
法定代表人:张胭。
被申请人:旬阳县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XX镇XX居XX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28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城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县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以1120625.00元为限。申请人***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XX庙分理处,帐号XXXXXXXXX********);冻结被申请人旬阳县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陕西省XX社XX社XX中心,帐号:2707090101201000143858);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开户行1:工行安康兴安路支行,帐号:XXXXXXXXXXX********;开户行2: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开户行3:汉滨区农商银行新城支行,账号622250686110********)。
二、上述保全措施冻结金额总计以1120625.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荆秀琴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远银
书 记 员 黄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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