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公司与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公司与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销售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438346Q。 委托代理人王奋斗,男,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卫红,女,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98。 原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销售公司与被告陕西伟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0日其与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由其向被告供应建筑工程配套配电箱。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欠付其货款经催要未果。故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其货款27420.68元,并承担由2015年11月20日起到款项全部给付之日止的期间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的并非原告,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华东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销售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