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行
p t ” > 裁 定 书
(2019)陕0626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德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城XX幢XX单元XX室。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XX苑XX路XX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德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德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民初16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德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61756元。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0847元,执行费46017.5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待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吴起县教育局关于承建吴起县第三小学工程款结算到位后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德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61756元。同日申请执行人陕西德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6执8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生龙
审判员梁志喜
审判员 穆建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邢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