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郫县三道堰镇古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2443号
原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2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黄凤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生,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栢凤飞,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县三道堰镇古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柏条河路二段211号。
法定代表人:闵长锦,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潘,四川元绪(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郫县三道堰镇古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16875元,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易红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曾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