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4396号之一
原告:巴州***建材租赁服务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大道龙舌坝粮库内2号空地。
经营者:***,男,生于1966年2月,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2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分明,男,生于1973年8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女,生于1972年6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巴州***建材租赁服务站诉被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分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巴州***建材租赁服务站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建材租赁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巴州***建材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