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州***建材租赁服务站、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4396号之一 原告:巴州***建材租赁服务站,经营场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大道龙舌坝粮库内2号空地。 经营者:***,男,生于1966年2月,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2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分明,男,生于1973年8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女,生于1972年6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巴州***建材租赁服务站诉被告四川汇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分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巴州***建材租赁服务站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州***建材租赁服务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巴州***建材租赁服务站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