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面坡智慧新城项目部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83执恢39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面坡智***项目部。住所地:尚志市。
被执行人杨力,男,1963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本院依据(2015)尚商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面坡智***项目部、杨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1889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杨力银行账户进行划拨,划拨所得5410.48元(其中执行费50元)。因申请人暂不申请处分所查封的财产,并主动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杨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张 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孟祥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