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腾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9民初2892号
原告:**,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世纪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傅亦铎,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小区**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金毅,董事长。
被告:哈尔滨工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联发街**
法定代表人:张守健。
原告**与被告****腾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工大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7月2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 晶
人民陪审员 张 环
人民陪审员 吕赛男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潘 琪
书 记 员 梅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