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民终5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宇辉,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宇辉,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凤阳路3-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春晖,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小区2号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金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堂,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龙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北四道街50号。
负责人:杨明昆,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堂,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龙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据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实哈尔滨信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现哈尔滨信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注销,其股东***、***有权利起诉主张相应的权利。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直接认为***、***不是本案的实际施工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属于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3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铁峰
审判员  杨社娟
审判员  赵 博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邢智超
书记员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