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面坡智慧新城项目部杨力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83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尚志市民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杨力,男,汉族,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面坡智慧新城项目部负责人,住哈尔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龙巍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科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面坡智慧新城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于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