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兴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凯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铭源药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财保55号
申请人:四川兴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1栋B座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2397XN。
法定代表人:杨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国,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凯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经开区安泰街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270HD2D。
法定代表人:李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召会,女,汉族,系公司女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省铭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汉渝大道842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56328506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申请人四川兴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凯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铭源药业有限公司、***价值7,393,47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19年6月25日,申请人四川兴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兴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凯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铭源药业有限公司、***价值7,393,474元的财产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友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汪大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