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02财保50号
申请人:四川兴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1栋B座3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582397XN。
法定代表人:杨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国,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凯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经开区安泰街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MA6270HD2D。
法定代表人:李建清,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铭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经开区汉渝大道842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563285062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申请人四川兴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凯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铭源药业有限公司、***价值7,393,47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兴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凯创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铭源药业有限公司、***价值7,393,474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友才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