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

西安桃子酒店运营有限公司与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311号
申请人西安桃子酒店运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25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桃子酒店运营有限公司在 账号为XXXXXXXXXXXXXX7659内的存款68832元,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以已按照调解书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桃子酒店运营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XXXXXXXXXXXXXX7659内的存款6883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