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902执1729号
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窑前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22519454C。
法定代表人:钟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万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06号11幢5层-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7143580N。
法定代表人:林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万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万仁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揭春龙
审判员 刘小涛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