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华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与宜春市华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5667号之一
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86539445。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5892349170。
法定代表人:戴俊,公司执行董事。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娜,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春市华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849858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华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计2910元,财产保全费2066元,合计人民币4976元,由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春金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黄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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