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华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余市源盛贸易有限公司、宜春市华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2328号
申请人:新余市源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10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094731823U。
法定代表人:胡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春市华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兴隆街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84985815。
法定代表人:黄海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源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春市华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源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华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源盛贸易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源盛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市华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