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旺苍县尚武镇自来村。
法定代表人:王世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1号4-3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郭聪,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益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