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21执保194号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尚武镇自来村。
法定代表人:王世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双安东巷1号4-3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本,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华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执保1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洪敏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