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5执恢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恋恋山城小区30号楼000107、000207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怀英,总经理。
担保人: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宁安市渤海镇振兴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岳丁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黑1005民初104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16762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14076元,共计118169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计算),执行中,担保人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做出保证还款承诺,现担保人的保证期已过,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担保人在银行、证券、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总局、保险、车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常青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杨 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岩